昨日,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7月1日起,太原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年度调整。 2017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6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本年度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过16206元;下限不得低于2016年度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620元;清徐县1520元;阳曲县1420元;娄烦县1320元)。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应当以偶数分别确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7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太原地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新规,在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上下限范围之间自行选择确定缴存标准。各缴存单位应在办理2017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17年7月1日至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如逾期调整,应当从7月开始补缴。各缴存单位在申报2017年度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同时,必须对本单位的缴存信息具实申报,以确保单位缴存信息的真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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