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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贷款新规落地
  • 日期:2020-08-01  点击:次  字体:[ ]

  □记者 于晗

  经过前期征求意见,互联网贷款“新规”正式落地。

  7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七章七十条,主要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风险管理要求。同时,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强化消费者保护,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将正式确立互联网贷款的地位,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提供政策依据,从根本上有助于互联网贷款业务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意在补齐制度短板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银保监会认为,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

  《办法》首先明确了“互联网贷款”的定义: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办法》的制定主要遵循三项原则:一是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相结合。三是坚持鼓励创新与加强监管相结合。《办法》将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规范化轨道的同时,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原则导向为主,并预留监管政策空间。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

  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重点从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规范。

  其中,最受业内关注的是《办法》对互联网贷款额度和期限的规定。根据《办法》,为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不过,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办法》提出,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整。

  在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方面,银保监会明确“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对此,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指出,《办法》明确互联网贷款坚持小额、短期等原则,要求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数据、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等,针对性较强,有助于减少互联网贷款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风险隐患,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避免商业银行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相关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

  银保监强调,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

  “多元化的参与主体是互联网贷款的特性之一。监管对机构合作持正面肯定的态度。但商业银行要相应在协议中明确限定合作方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从而让银行穿透贷款全流程,尽可能扎牢风险管理体系的‘篱笆’,更有效地挤压业务发展和创新中可能会发生的风险。”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黄艳斐认为。

  不设行政许可,暂未限制地方银行跨区展业

  《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设行政许可,商业银行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在强化风险管理、加强监管的同时,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了相应灵活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此外,《办法》还明确,“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

  与此同时,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

  黄艳斐认为,《办法》不设行政许可,对个人经营贷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则做了灵活处理,凸显了《办法》的普惠金融定位。

  “暂不限制跨区展业,相当于为未来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展业留出了政策空间。国有大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均被排除在限制之外。这一‘松绑’条款也模糊了传统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银行的界限,意在推动互联网贷款供应方朝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黄艳斐表示。

  重视消费者保护

  针对互联网贷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办法》在多个章节全面提出消费者保护要求。

  《办法》明确,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将消费者保护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做到卖者尽责。二是围绕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对取得借款人风险数据授权时进行了具体规定。三是要求商业银行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应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等信息,切实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四是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秉承了一段时间以来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视,《办法》体现了对于线上金融服务的公平性、平等性的监督导向。”董希淼认为,要求合法渠道获得数据、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等规定,针对性较强,有助于减少互联网贷款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风险隐患,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办法》正式落地,将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确立规则、划定跑道。互联网贷款作为普惠金融最直接的载体,其‘金融毛细血管’作用将进一步加强。”黄艳斐说。

  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了两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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